广州“荣誉市民”打破终身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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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8:46 新华网 | |||||||||
2月24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该规章规定,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关于授予:新的问题需要立法解决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市从1986年开始向为广州市做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至今已先后有345人获得这一光荣称号。但随着广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这项工作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立法解决。比如荣誉市民刘盈福因诈骗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原来的办法并未对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情形和程序做出规定。另外,原来的《办法》赋予荣誉市民一些具体的优惠待遇,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策变化,有的现已行不通。因此,市政府以政府规章形式对荣誉市民授荣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关于待遇:只做笼统规定“应当给予礼遇” 规定共十条。内容包括授荣条件、授荣程序、荣誉市民待遇、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等,体现了条文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立法要求。在授荣条件里,明确了授荣对象也包括台湾同胞,还具体规定了投资类授荣条件,适当调高了投资数量,规定了具体的投资经营期限等。在授荣程序上,将其规范为推荐、审核、审议和表彰四个程序,审核包括主管机构初审、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会审、常务会议讨论三个步骤,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还要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在待遇方面,考虑到荣誉市民称号不意味着特权和物质利益,事实上绝大多数荣誉市民也不看重一些具体的优惠待遇,所以该规章笼统规定“对获得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 关于撤销: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规定,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该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会审后报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广州市政府提请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公告。(唐慧杰陈穗华王宏山 邱创泓 所静)(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