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散文被广泛引用 试卷选用作品是否该署名付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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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8:52 新华网 | |||||||||
日前,读者张庆和向本报反映,他近日无意中得知,他于10年前创作的一篇散文《峭壁上那棵酸枣树》被全国各地31家出版社出版的35,除了一种图书署了其他人的名字外,另外34种图书均没有署名。更让他为之感叹的是,没有一个编辑事先知会他,当然也谈不上稿酬的支付。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发现这35种图书都属“初中生语文试题集锦”类,张庆和
一篇散文选入试卷和35种图书作者从未得到通知只是偶然发现 张庆和告诉记者,他知道自己的作品被用进“中考语文试题”,纯属偶然。 “去年12月,宁夏作家季栋梁先生在电话里讲:听人说,他的散文《夏日田野上的追赶》被北京的一个区做了中考语文试题,不知是否属实,想托我找一份试卷看看,也好留个纪念。” 新年前夕,张庆和在书店发现北京某大学于2003年10月出版的《2004年全国中考热点试题(语文)》一书中果然有季先生的《夏日田野上的追赶》一文,是被海淀区(2003年)作为语文中考试题应用。当即便为他买下。顺便翻看时,张庆和竟发现了自己10年前创作的散文《峭壁上的树》(又名《峭壁上那棵酸枣树》)也被湖南省长沙市(2003年)做了“语文中考试题”。文章被全文引用,没署作者姓名。 既然做了试题,看看别的出版社还会不会有选用此文的呢? 张庆和利用了几个休息日先后去了西单的图书大厦、海淀图书城附近的新华书店、崇文门教育书店和西四新华书店等几处正规的国有书店查找载有《峭壁上的树》的出版物。迄今为止,他已查寻并购买到了全国各地31家出版社出版的35种图书。 后来,张庆和从互联网上查知,《峭壁上的树》一文还被一些地区和学校作为了高中学生“期末语文试题”或“高考质检试题”应用。 “这些试卷和图书用了我的劳动成果,却没有一个作者、编辑通知我一下。而且,35种还只是我目前了解到的数字。” 绝大部分试卷和图书未经作者授权没署名也没付酬作者感觉受到侮辱 让他“更没想到”的是,这35种图书中有34种未给作者署名,惟一署作者名字的(陕西某出版社《初中生新标准阅读专题训练(语文)中考总复习》),署的却是一个叫“尤铭”的人。文后且注有“选自《语文学习》2001年第10期”字样。 张庆和说:“我从未使用过‘尤铭’这个笔名,也从未向《语文学习》投寄过稿件。”他继而又在语文报刊网上发现,江苏省的《新华日报》(2001年4月18日)也刊登了署名“尤铭”的抄袭件《峭壁上的树》。同时也看到,一位姓曹的 先生还在某网站撰文,以《强者之魂的形象展示———“峭壁上的树”赏读》为题,评介署名“尤铭”的《峭壁上的树》。由此,张庆和判断,“我的散文《峭壁上的树》很可能已被人剽窃了。” “《峭壁上的树》曾在1993年中国作协创联部组织的一次全国作家散文征文活动中获三等奖,原题是《峭壁上那棵酸枣树》,后来经《文艺报》发表时,题目改成了《峭壁上的树》,文内也略有删节。但我更喜欢原标题,所以凡经我授权选用《峭》文的书籍,如山东、河北两省的《中学生语文课外阅读》等,都一直坚持使用原标题和原文。入选这35种图书、包括被‘尤铭’抄袭的都是被改动标题的那一篇。” “我辛辛苦苦创造的精神产品这么随便地就被人剽窃了,而且要不是帮朋友找他的作品,我还蒙在鼓里!”张庆和有一种被侮辱的感觉。 有观点认为试卷是非赢利商品可不付酬另有观点认为署名权起码该受到尊重 张庆和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登记注册。所以,在向本报反映的同时,张庆和也委托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替他查究“尤铭”抄袭,和追问35种图书为作者署名、支付稿酬事宜。他提出,发表使用署名抄袭者“尤铭”的《峭壁上的树》的报、刊、书、网,应为真正作者正名,要公开批评、制止“尤铭”的抄袭行为,并赔付稿酬;所有31家出版社出版的35种图书今后无论以何种形式汇编、再版《峭壁上的树》一文时,必须为作者张庆和署名,已署了“尤铭”的,予以更正。 记者翻阅了其中的一些书,发现较早用该文于“中考语文试题”的是黑龙江省某市。与试卷出题人员没能联系上,但北京市一个曾参与中考出题的老师告诉记者:“严格地说,试卷不能算是出版物,而且也非赢利性商品,所以不存在稿酬的问题。至于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似乎也没有这样明文规定,再说,出试卷的老师付出了劳动,也没有署名。” 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吕女士认为,出试卷是教研室的常见工作,而中考试卷的出题更属职务行为了,出试卷的老师可能没有署名,但组织出题的单位已经给了他们报酬,而他们的署名也通常以“某某教研室”等集体署名的方式出现。但在本案例中,该文的确是全文引用,而非出题人员原创,尽管法律无明文规定,但按著作权法的法律精神来说,应当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不管试卷是否赢利。 “试题集锦”普遍忽略作品知识产权作品入选“集锦”应联系作者并付酬 那么,当该文被“试题集锦”之类的书籍收编之后,出版者是否应该及时联系作者并支付稿酬呢?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为什么如此多的出版社在汇编使用《峭壁上的树》一文时,既未“指明作者姓名”,也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呢? 湖北某出版社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按照相关规定试图联系作者本人并支付稿酬,但“摘自此前其他城市的试卷,那些试卷上没有署名,我们一时半会儿也找不到原作者是谁,对于这种图书的稿酬,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将该书总稿费的一部分,存放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以备原稿作者索要。像张庆和的这种情况,我们会立即支付他应有的稿酬。而且,我们欢迎像他这样的作者来找我们,因为存放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的那笔稿费应尽快找到它们的主人。” 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吕女士说,我们国家“试题集锦”或“习题突破”之类的书籍非常多,但意识到被引用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不多,编写者占用了原作者的劳动,并从中赢利,就应该更努力认真地寻找作者,并支付稿费。(李湘荃):(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