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 宽城区法院原院长卢玉琴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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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13 东北新闻网 | |||||||||
新华网吉林频道2月26日电 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原院长卢玉琴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玉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卢玉琴曾担任长春市朝阳区法院院长。在此期间,她利用职务之便,自2002年4月至11月间,先后采取弄虚作假、私分公款等手段,共贪污公款44.4802万元;2000年6月间,被告人卢玉琴利用职务之便,在吉港集团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住房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贿赂房款15万元。卢玉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中有65万元人民币、6.6万美元、3万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卢玉琴能主动坦白交待其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大部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以自首论,对其从轻和减轻了处罚。(来源:吉林日报 吉法宣) [编辑: 王恩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