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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3月1日实施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19 天津日报

  黄海京

  本报讯 (记者黄海京)我国首次对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将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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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自己持有,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如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还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应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后到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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