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天津"消保"条例草案给消费者一把维权新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26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频道2月26日电

  征集意见的热线电话不断

  2月24日刊发《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引起市民强烈反响,众多热心市民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打电话发表看法,提出大量有益的立法意见和
美妙时光产权酒店 紫光台式电脑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此草案修改工作的刘刚处长,就市民感兴趣的热点话题进行了阐释。

  消费模式变化

  消保条例出新

  据介绍,天津市1996年制定的《天津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施行7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房屋、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和电子商务、邮购、上门推销等新的消费模式的出现,已超出了原实施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因此,需要对原有的规定和内容重新定义和完善。

  此条例的起草历时1年多。期间,充分听取了本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咨询了本市各级法院等司法部门,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此草案。考虑到该条例属公共政策,涉及到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为使民众意见充分体现出来,同时也为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为日后法律的实施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市人大法工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将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突破与亮点

  据了解,该草案在许多规定上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重大突破、甚至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现有“消保”法律制度的补充。

  1、确立了缺陷商品召回制度,违者处以重罚

  召回制度是该《条例》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也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重大突破、创新,具有深远意义。

  对缺陷商品予以召回,这在国际上已成为一种趋势,但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目前都没有定论。为推进这种探索,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草案从规范经营者义务的角度规定了召回制度,提出“经营者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尽最大可能立即通知有关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对于已经售出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收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

  同时,在民事责任上,该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召回规定,继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视为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在行政处罚上,该草案还规定“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明知存在严重缺陷而继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发生在几年前的“三菱帕杰罗”汽车事件,使人们对召回制度有了较深刻的了解。但是,召回制度的应用,绝不仅仅限于汽车,包括手机、药品、化妆品等等商品在内,只要存在产品或服务上的缺陷,经营者就应履行自己的召回义务。

  2、邮寄、直销商品不满意退货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该草案规定,“经营者以邮售、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等方式提供的商品,应当与广告宣传的外观、质量和用途相一致。消费者因对该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而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要求经营者退款或者更换。”这是该草案的另一个非常突出的亮点与创新。

  据介绍,之所以适用此规定,是因为这几种新出现的销售方式,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并不能真切、全面地了解该产品的质量、性能,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经营者的广告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3、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

  孕妇在医院分娩,出院后却经常意外接到许多奶品公司和婴儿用品店询问购买商品的电话,经了解,才得知是医院泄露了孕妇的相关信息。一男子结婚多年没有得子,经检查患有不孕不育症,不料没过几天,这个信息却在单位的同事中传开,原来是医院的大夫无意中泄露此事。

  针对此类情况,该草案突破性地作出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搜集与其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对在经营过程中正常获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残次品不得收折旧费且要赔钱

  彩电买回家很快就坏了,多次修理后仍无法正常观看。尽管商家承认彩电有问题,却称退货可以,但消费者需交纳一定的“折旧费”。该条例实施后,天津的消费者不但可以对此严辞拒绝,相反,可以要求商家补偿5%的“延误费”。据了解,此种规定在全国属于首创。

  该草案规定,“经营者对应当履行修理义务的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并应当按照商品销售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补偿消费者因延误使用而遭受的损失”;“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标准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原价格退还货款,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5、赠品也要保证质量

  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商店购买商品后,店家附赠了个小礼品,可是没用两天,赠品就坏了,经检查,原来赠品是伪劣残次品。天津的消费者以后再遇到这种事情,就可以用新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前款所称商品和服务,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

  6、消费安全需要保障,惊险娱乐项目要远离危险

  水上公园发生的蹦极事故,至今让许多人仍心有余悸。同时,更有许多顾客在去饭店、商场消费时,发生因路面湿滑而不慎摔倒的意外。

  为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该草案也在国内率先提出众多明确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有明确标准的,还应当符合标准”;“经营者提供的消费环境,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对可能存在危险的设施、场地等,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牌,并说明或者标明正确使用和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经营者经营惊险娱乐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必要的救护设施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霸王条款”再难称霸

  商家通过制定“霸王条款”规避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尽管我国《合同法》中对此已有明确规范,但对其表现形式的规定却缺少可操作性。

  为此,该草案明确提出:“作为合同要约的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可以视为格式条款”;“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至此,“霸王条款”将再难称霸。

  8、原产地证明需出示

  “哥伦比亚咖啡”、“埃及长绒棉”……商店出售的这些产品,产地是真的吗?以后,天津的消费者如对此存有疑问,完全可以要求店家出示相关进货单据,以对此进行证明。

  该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原产地证明或者服务单据,并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证、原产地证明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该草案同时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将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记载于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时,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

  据了解,这一规定,是天津市首创,也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9、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

  作为大宗商品的商品房是否属于商品,一直存在争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本市及时地在该条例草案中,将商品房纳入“消保”条例适用范围。

  该草案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和真实。商品房经营者做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视为欺诈。”该草案同时规定,“构成欺诈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10、禁止强行搜身辱骂顾客

  屡屡发生在超市的对顾客搜身、以致打骂(有的甚至打死)事件,让众多消费者寒心,乃至对这些商家望而却步。

  为保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和人格尊严,该草案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不得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所携带的物品,不得非法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专供少数民族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11、进行商品比对、公布消费信息,强化消费者协会职能

  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属于民事行为范畴,就行政权的本质而言,它主要为民事权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并不直接干预民事行为。为此,该草案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强化消费者协会的维权地位,并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重要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新增加的职能有:“根据对投诉问题的分析,开展对专项商品或者服务的调查,向社会公布消费信息,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有关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行业规范”;“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知识、道义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该草案还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和专门机构。”该规定的出台,将使消协能就地、迅速、方便地解决各类问题。

  12、消费者协会可接受社会捐助

  消费者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政府财政预算,但消协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如进行法规宣传、商品的比对鉴定、消费信息的公布、针对投诉进行的调查调解……需要大量的活动经费。

  为此,该草案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助。”但该草案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专门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业”;“消费者协会使用捐赠财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业内人士指出,在国内的一些地区,此种实践早已在私下进行,与其偷偷摸摸,不如堂堂正正地加以规范管理。该条例将此规定用法条来规范化,必将促进消协的健康发展。

  探讨与争论

  在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专家们对许多问题也存在着极大的争论,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1、医患关系、非公益性教育等应否适用消保条例?

  在该条例起草过程中,医患关系、特别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是否在本条例中作出具体规定,一直是争论的热点。

  部分专家学者提出,某些医院开始向赢利性单位转化,他们不仅赢利,而且利润可观。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属于弱者,适用《消保法》有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患者的权益。此外,浙江省人大已明确将医患关系纳入《消保法》保护范畴,广东省也已出台了类似规定。与赞同声音相比,反对的声音同样非常强烈。主要理由是:医患关系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医疗机构,不论公立还是私立,其设立宗旨都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而非营利,不应适用“消保”条例。此外,国内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也均未列入。而且,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表述,在条例中可以不作规定。

  除医患关系外,部分专家还主张将非营利性教育、邮政服务等,一同纳入到“消保”条例的保护范围中。对此,同样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2、上门推销实行“无理由退货”?

  某公司上门推销其臭氧发生器产品,经过推销员一阵天花乱坠的介绍,王先生一时兴起,没有过多考虑,就购买了一台,但事后却随即后悔。为此,该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增设条款:“经营者以上门推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7日的除外。”

  对于此种消费,法律上称之为“激情消费”,我国有些地方也实行了上述的“冷却期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上门推销的销售方式已经逐步增多,而消费者往往凭一股激情购买,未能全面了解该产品各方面性能,需要对这种销售方式做出更严格的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但是,对于草案中是否需要采纳该条款,很多专家提出了异议。主要理由是:上门推销产品的推销员流动性很强,无理由退货缺乏可操作性。如何处理更为理想,立法部门希望大家能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3、消费者协会能否接受厂商捐助?

  为保证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应增设“消费者协会不得接受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厂商的捐赠,消协举办的活动不应用企业名称实行冠名。”

  对于此项建议,许多专家在表示理解的同时,也提出了更为深入的想法。其一,草案中规定的社会捐赠范围比厂商捐赠覆盖面大;其二,消费者协会受赠财产专款专用,用于宣传、社会调查、对比实验、司法援助、质量鉴定等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业;其三,对消费者协会受赠财产,草案规定了审计监督。因此,他们认为该建议在条例中可以不作规定。(来源:天津日报)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