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员工跳槽被起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33 每日新报 | |||||||||
单位获赔违约金3000元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一员工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跳槽,而被原单位申请仲裁索要违约金。日前,本案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某单位获得员工支付的违约金3000元。
某公司申诉称:于鑫(化名)大学毕业后,经公司多方努力,为其办理了在津工作的手续,并与其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但于鑫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辞职。在相关事宜未解决前,于鑫不辞而别,公司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要求于鑫支付违约金1万元。 被申请人于鑫称:本人提出辞职,公司经理口头已经同意,只是在违约金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辞职后离开公司,其做法合理合法。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有调解的意向,经仲裁员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诉人于鑫支付某公司违约金3000元;由申诉公司为被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同意人事档案调出函》,并为被申诉人办理完毕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的转出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