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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财务人员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33 每日新报

  手续不交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原告某公司认为,公司的原财务人员由于未进行财务手续交接,所以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并诉至法院索赔。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被告原财务人员提起上诉。昨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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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明:被告于成(化名)曾在原告下设的某水站从事财务工作。2003年6月被告辞职,留有矿泉水水票等未能交接结算,共计金额3140元。一审庭审中,被告抗辩领取水票系职务行为,且已将领取的水票交给原水站站长,因其至今未返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公司聘用的财务人员,其职务行为的范围应在原告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同时财务手续应当健全。被告从原告处领取水票等手续完善,其辞职时亦应交接结算,被告抗辩将上述水票交于案外人但未能提供交付手续的相关证据,故抗辩不予采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140元。

  被告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并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涉及案外人的实体责任,法院应通知案外人到庭质证才能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原告公司代理人应诉时表示,一审判决客观、公正,适用法律合法,因此请求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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