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纪委:这个“决定”违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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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10:27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记者陈博盛 本报讯昨天,本报刊发《酒后摔死是因工而亡?》一文后,许多读者给本报都市热线来电,对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一村村“两委”一次性赔偿22万元的做法提出质疑。瑞安市纪委有关人员昨天就此表态:根据村集体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村“两委”作出这个决定违规。
据瑞安市纪委初步查明,由于当晚该村里还有巡逻任务,村委会主任戴某等村干部自己一帮人在吃饭,并喝了酒。至于戴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有待于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认定。如果戴某的确属于“因工死亡”,应按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抚恤,数额多少均有明确规定,而不是给予什么“补偿金”。另据介绍,该村昨日向调查人员解释,所谓“补偿金”实际是给予戴某家属的“困难补助”。 瑞安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明确规定: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有书面决议,由村财务主管审批。 2月17日晚,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一村村委会主任戴某酒后摔倒,两天后死亡。事后,该村“两委”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认定戴某属于“因工而亡”,并给予其家属22万元的“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