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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现代取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10:28 光明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新世纪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制建设要开好局、起好步,必须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促进人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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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协调与和谐,使人们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生活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一论述反映了时代对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性要求,我国环境法应根据发展变化的社会需要,确立环境法的现代取向。协调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产力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的自然环境,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基础。但长期以来,一般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归于不同的领域,甚至认为它们相互对立,或者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随着人们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认识深化,人们认识到发展还包括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它具有生产力发展功能。

  因而,环境法应从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新理念出发,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从单纯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转变为在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协调发展基础上循环经济活动模式,推动从传统经济线形模式“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废物排放”组织成为“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封闭式流程,以持续的方式使用资源,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减少废物,绿色消费,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律的目的与作用是对各种利益的平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拥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强烈要求。

  我国环境法应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根据环境公益多元、多样的特点,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代内利益与代际利益,以公益调节与保护为主导,建立公正、公平的利益平衡、整合与增进的环境法律机制,发挥法的利益关系调节与整合功能,维护和改善公众的环境权益。发展环境文化,建设绿色文明,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

  环境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本身就具有实践精神文明的作用。同时,环境法保障良好的环境质量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发展需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上的更高层次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建立生态良好的文明社会。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在这个新的发展阶段,环境法的发展面临机遇和挑战。环境法应及时回应时代要求,充分体现时代精神,为解决矛盾、实现目标而改革、创新和完善。“为着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为着子孙后代的生生不息!”(执笔人:罗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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