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处方治烂尾楼 南宁将消除尴尬风景迎南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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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11:10 桂龙新闻网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2月26日讯在南宁市繁华的街道和亮丽的高楼大厦之间,常见矗立着一些因各种原因停(缓)建的工程,被老百姓称为“烂尾楼”。这些“烂尾楼”成为了繁华街市中一道尴尬的风景,这些仿佛城市怪物的“烂尾楼”,将很快从市民的视线中消失了。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建设局召开的2003年度总结表彰大会暨“南博会”动员大会了解
年内处置八成“烂尾楼” 据市建设局魏凤君局长介绍,南宁市“烂尾楼”处置工作已步入规范化轨道,《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实施。目前,已完成31栋、总建筑面积38.13万平方米“烂尾楼”的处置,占处置面积的62.6%。为了迎接“南博会”的到来,今年内南宁市要纳入处置范围的要达到现有“烂尾楼”的80%以上。 7种方式处置“烂尾楼” 按照《规定》,南宁市将以7种方式处置“烂尾楼”。在建工程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终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停工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计划。未按期提出复工计划或未按计划处置完毕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处置期限内按以下方式处置,即: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设施;修改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按现状装修后竣工;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停建工程范围内的环境;具备条件的,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依法转让给其他开发商或单位续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被收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方式。 超期“烂尾楼”将被拍卖 据了解,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申请复工时需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核原始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并出具书面结构鉴定意见。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形成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按复工计划或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的,或通过司法程序、协议转让等途径改变项目开发经营权的,其处置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期限处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的土地、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确定新的建设单位,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新的建设单位签订《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处置建设责任书》。(记者罗侠通讯员杨建伟) 来源:新桂网 责编:韦力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