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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漂洋过海来华作证 中国法院便民服务周到感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0:09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庭审现场

  “我叫武玛尔,来自印度尼西亚,今年71岁――――”2004年2月19日上午,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庭的证人席上,一位身穿蓝黑色西服、精神矍铄的棕色皮肤老人用流利的英语回答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他是广州海事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运输合同纠纷案的证人,接到中国法院的通知,专程来华作证。这种情况在广州海事法院是第一次,在中国各地法院也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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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东莞某饲料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被告是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和奥地利某船务管理公司。原告诉称,2002年6月,饲料公司从国外购买55,000吨大豆。租用利比里亚某航运公司的“里阿尔托”轮承运该批货物,并雇用了奥地利某船务管理公司一名职员作为该轮船长。装货地阿根廷,目的港 广州黄浦港。2002年9月28日,“里阿尔托”轮抵达黄浦港,比约定时间晚到70天。被告辩称,“里阿尔托”轮于2002年6月11日从阿根廷启航,当年7月14日在航行途中与印尼的警察艇发生碰撞,导致警察艇沉没,三人失踪。事故发生后,该轮被印尼警方扣押,2002年9月20日才解除扣押。航运公司认为货轮晚到属不可抗拒的意外情况,饲料公司认为这仅是被告自已陈述,应当依约赔偿。双方协商末果,原告于2003年7月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武玛尔先生是印尼雅加达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参与处理“里阿尔托”轮碰撞事故,了解事故详细经过和性质,是这宗案件的一位关键证人。应被告方查明事实真相的申请,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在核查了武玛尔先生的身份和相关材料后,于2003年11月18日向武玛尔先生发出出庭作证通知书。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印尼与中国相隔遥远,武玛尔先生年事已高,从没来过中国。然而出乎法官意料,武玛尔先生来了!开庭前一天的18号下午他乘飞机到广州。当晚稍事休息,第二天上午八点半,准时来到广州海事法院。

  法官助理专门将他安排到一间休息室内等候出庭。武玛尔先生坐下没多久,就从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拿出案件材料认真看起来。按一般审判程序,证人作证应在开庭审判程序中进行。此案如果按正常审理进度,武玛尔先生得在中国呆好多天才能等到正式开庭。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武玛尔先生作证的相关费用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先行支付,案件判决完毕后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考虑到武玛尔先生年岁已高,为了节省武玛尔先生时间、减轻当事人费用和提高庭审效率,法官们特意将证人作证安排到庭前证据交换阶段。法院的安排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同。法庭上,武玛尔先生思路清晰、声音宏亮地陈述了相关事实和印尼处理此案的法律依据。法官和所有旁听者通过翻译都能听懂他的证言,并询问了一些相关情况。法庭作证持继了近四十分钟。

  作证完毕后,武玛尔先生接受了笔者采访。他说因为家里有事要处理,明天就要回国了。笔者问:为了四十分钟的作证,不远万里来到中国有什么感想?先生认真地说:法律是没有国界的。作为案件的知情人,我有义务向法庭澄清事实。他对中国法庭的关照表示感谢。

  有专业人士认为,武玛尔先生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按法院通知要求及时出庭作证,这一点很值得中国公民学习。中国公民都应当像他一样,按照法律和法庭要求,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提高庭审效率,既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关于本案的纠纷,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胡后波)武玛尔先生正在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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