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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的奖励应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4:56 山西日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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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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