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饮用水送司法机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5:1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重庆市政府发布了新的《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下称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新《办法》规定,对在饮用水源地“红线”内制造污染的行为,可直接处以罚款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城市和农村水源地都要保护
重庆一直很重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三峡成库后可能带来的一些库区水质变化,该市必须对饮用水源“红线”内的污染防治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因此出台了新《办法》。 新《办法》的保护范围更大了:不仅对过去城市集中式水源地保护提出一系列更详细的保护措施,如不准新设置排污口、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对已存在的排污口、固体废物等要责令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拆除或引至保护区外,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单位要统一设置界碑、定时观测水质;而且,还对农村的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作出了规定: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取水点30米区域内,禁止排放工业污水,修建饲养场、厕所、堆放垃圾。 水源地设有毒物仓库重罚3万 水源地保护的职责分工更明确、处罚更具体是新《办法》的又一特色。 据介绍,新《办法》明确了环保、卫生、市政、海事及其他主管部门和供水、取水、排污单位和个人各自的责、权、利。比如,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的监管等。 对威胁和破坏饮用水源的处罚,新《办法》仅在大项上就作出了8个方面的规定,对单位有处罚,对个人也有明确处罚,尤其对危害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行为,更要从重处罚。据悉,在水源地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库、货栈的,由环保部门或海事部门按责任分工责令其改正,并处1—3万罚款。 主城区污水今年底截流排放 为保障新《办法》的执行,重庆市政府昨日提出了一系列强制保障措施。首先,在今年3月底以前,该市各区县要完成辖区内除现有之外其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今年内,全市要按规定整治162个重点饮用水源区内工业、生活、水产养殖、船舶等各类污染;同时,主城区在今年底要实现将城市污水通过截流干管截流至鸡冠石和唐家沱经处理后排放。 此外,该市各级部门要对饮用水源区内的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污口按规定迁移、限期治理达标;同时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内的水产养殖;另外,对饮用水源地内的各种机动船,全面改用电瓶或人工划桨船,防止油类泄漏污染水源。记者罗暄 新闻背景 目前,重庆全市共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源500余个。为摸清这些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该市环保部门对全市430个水厂的434个取水点的保护区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约有315个污染源亟待整改,主要集中在主城区的长江、嘉陵江两岸,这些污染源主要是固定船舶、临时停靠船舶、生活排污口、水产养殖等,其中又以船舶和生活排污口为主。 经多年努力,重庆市饮用水源大部分指标已达到国家水质标准,但粪大肠杆菌一直居高不下;同时,在主城区以外的其他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较多(如总磷、溶解氧、总锰等);此外,2003年该市38个区县环境监测站对辖区水厂的60个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满足饮用水源地水域功能要求的占76.7%,西部部分县水源地水质较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