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第一人建议人大修改《消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6:02 新华网 | |||||||||
今天,著名打假人王海、北京市东城区人大代表司马南、购房204条款起草人秦兵等4人在此间宣布,他们将通过人大代表向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建议案》。 王海等在《建议案》中提出,建议修改《消法》第32条,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建议在《消法》第六章中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即在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
秦兵代表4人对这一建议案的相关情况作了解释。 秦兵在谈到提出这一《建议案》的原因时说,《消法》颁布10年来,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区别,使得消费者的概念深入人心,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规则仍不完善,经营者恶意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从维权实践来看,相关法规尚需规范和调整。 秦兵介绍说,由于经营者大都拥有单个消费者所不具备的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往往又牵涉面广,通过政府建立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惟一宗旨的社会组织,作为法律主体代理广大消费者进行诉讼具有天然优势,能够弥补单个消费者在信息、资源、知识上的弱势,维持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力量平衡。 秦兵用“东芝笔记本电脑索赔案”举例说,在美国,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而日本东芝公司被迫提出和解,为美国消费者支付了10亿美元的赔偿金。而在中国,东芝公司的赔付总额却微乎其微。因为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代表全体消费者出庭,一旦获胜,东芝公司将面临的很可能不仅是10个亿的赔款,因而东芝公司选择了庭外调解。而在中国,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只能以个体身份出庭,就单个消费行为起诉,其结果就是每一个消费者要单独“挑战”东芝公司,其操作难度和实现可能性自然要大打折扣。 关于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秦兵解释说,就是要抬高违法和侵权的成本。 生产、经营假货的根本动机在于获取暴利。而在诸多假货中,日常用品是最常见的领域。由于假货售价低,消费者用量大、人数多,造成了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成本较高,其结果是助长了假冒伪劣生产者的嚣张气焰。比方说,消费者购买了价值两元的冒牌牙刷,即使双倍索赔成功,愿意去索赔的消费者也不会多,这客观上助长了造假行为的盛行。 “如果有500元作为赔偿最低金额,相信会有更多消费者站出来维权。”秦兵说。 建议建立国家行政罚款分利制度,秦兵解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加强惩罚的公正性,防止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徇私舞弊,因为消费者有了监督的利益驱动;二是消费者客观上也是被侵权对象,理应得到合理补偿。(万兴亚刘万永)(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