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调查:现行法规难保女职工劳动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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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6:06 新华网 | |||||||||
全国总工会今天披露的一份调研报告称,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且再就业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政治、经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难等问题突出。 据悉,这是全总女职工部去年深入各省市及部分产业工会得出的结论。
该调研报告指出,女职工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中存在着性别和年龄歧视。如用男不用女,用小(年龄)不用大,招工时用青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时避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约率低。 有的企业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及社会保险内容。 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在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行业,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作业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一些劳动密集和规模较小的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作业环境差、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近年来,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多名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 女职工妇科病定期检查落实困难。部分公有制企业因经济困难,不能定期进行妇科病检查,甚至取消了检查。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 在非公和国有企业中,都存在女职工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的现象。有的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部分企业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上夜班。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招工避开女工生育年龄段,或生育前即终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则在合同上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 在产假待遇上,一些国有企业因效益不好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无力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生育待遇。而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 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护,加班加点超工时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存在,且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服装、鞋业、餐饮等服务业最为突出。据调查,有的女职工人均周劳动时间为76小时,甚至长达90小时。更严重的是,因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一部分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也需加班加点。 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不断发生。有些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对职工要求十分苛刻,女职工稍有违犯便会遭受惩罚、打骂、搜身和污辱,严重侵犯女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 报告认为,“性别歧视是造成对女职工劳动权利侵害的根本原因”。改革用工制度后,规范的用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肆意提高女性就业门槛,把招工变成了“选美”,避开生育期使用女职工的“黄金年龄”段,减员中女性优先,且年龄提前于男性,劳动合同中竟出现不允许女职工怀孕的条款,如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就被解聘回家。 造成女职工权益的被侵犯,更是因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滞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违法惩治方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本身和执行机制上的缺陷,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记者苏敏)(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