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3月1日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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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6:49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从3月1日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将不被批准建设。违者将受到法规的追究。 在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表示,即将施行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各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部有关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条例》正式确立了“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等重要原则。同时规定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等五项主要的法律制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