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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奖励游”也要交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6:59 天府早报

  明文规定企业以免费游形式奖励员工要征税,并针对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结算方式

  据新华社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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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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