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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修订颁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7:21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唐武、记者赛宗宝报道: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日前修订颁发了《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这是自1991年制订《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以来的第二次修订。1999年第一次修订的《暂行规定》,对于适应部队兵役制度改革,提高党员队伍质量,促进军队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重新修订颁发《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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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个重大举措,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中先锋模范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和扩大军队党的组织基础,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这次修订的《规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依据,总结和吸收了近年来部队发展党员工作的新经验,在保持原《暂行规定》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发展党员的具体标准、比例等,作了调整、充实和完善。

  《规定》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强调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着眼保持党的先进性,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始终保持一支以干部和士官为主体、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党员的先进性标准,强调发展党员“必须注重综合素质,体现先进性的要求”,并对发展对象提出政治信念坚定、军事素质优良、思想道德纯洁、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标准。

  《规定》着眼于进一步调动义务兵入党的积极性和提高士官党员的发展质量,对从义务兵和士官中发展党员的比例分别作了调整,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查和培训,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等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使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规定》还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对违反本规定吸收党员,或者对发展党员工作指导造成严重失误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接收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

  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军和武警部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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