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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应设置地震避难所,相关条例于3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8:34 金羊网-新快报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3月1日起实施

  新快报讯(记者陈晶晶实习生李巧燕通讯员任宣)城市生活小区应当规划、设置发生地震时用于居民避难的场所,并设立明显标志。这是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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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珠江三角洲、粤闽赣交界和粤桂琼交界三个地区均是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域,广东沿海地区各市都处于地震烈度的高值区,而相关的防震监测和对应措施却严重滞后。

  因此《条例》规定,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域、城市生活小区,应当规划、设置发生地震时用于居民避难的场所,并设立明显标志。学校、医院、大型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明显标志。《条例》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对已经建成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督促业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并加强对城乡居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的引导,引导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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