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箱洞开引出纷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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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8:3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客户在银行开设了极具私密性质的保管箱,不料有一天,保管箱竟然门户大开,价值90多万元的贵重物品不翼而飞。保险箱上只留下了工作人员的指纹,但银行则一再表示自身是清白的。 近日,这起罕见的由银行服务合同引发的诉讼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在法院的主持下,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支付客户3万余元补偿金。(记者董巍通讯员东亮)
2002年10月16日,本市浦东南路上的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保险库房内发生了一起意外:当天下午1点前后,刚锁好1559号保管箱的客户不经意间发现紧挨着的1558号保管箱上的红色指示灯一直点亮着。出于好奇,她用自己保管箱的钥匙去触碰了一下1558号保管箱的间格门,只听轻轻的“喀嗒”一声,1558号保管箱内的储物盒自动弹了出来,盒内物件袒露无遗。 见此情况,这名客户立即通知了银行管理人员。闻讯而来的一位管理员经过核实,一边电话通知另一银行工作人员赶来现场,一边将1558号保管箱内的储物盒取出置于自己的控制中。半小时后,1558号保管箱的主人罗女士偕同丈夫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并向“110”报警。经公安人员现场勘验,1558号保管箱上所遗留指纹均是银行工作人员的。 但保管箱内除银行存折和K金饰品以及仅留的零星的几张外币尚在外,4500美元、73万日元、2000港元和1800泰铢等外币现金以及1只祖传的足金戒指已然杳无踪影。在交涉未果后,罗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进了浦东新区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她在保管箱内“蒸发”的财产损失合计90.56万元人民币。最后经法院调解,被告补偿原告罗女士人民币35800元。 庭审交锋 原被告舌战两大焦点 1、银行管理是否存在疏漏 原告罗女士:因为银行疏于管理,且保管箱在安全性能上存在不符合国家的标准,不具备安全防盗的性能,导致了她所存放的财产灭失。 被告银行:罗女士使用的保管箱遭无故开启,不是他们银行违约或提供的保管箱不安全造成的,而是由于罗女士自身没有锁闭保管箱门的电子锁,导致了第三人打开了她的保管箱。 法院观点:保管箱的间格门被开启后,银行将处于不安全状态下的储物盒置于其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系在情况紧急下对原告储物盒的合理保护措施,并无不妥。 2、原告实际损失怎么算 原告罗女士:我的损失包括4500美元、73万日元、2000港元和1800泰铢等外币现金以及1只祖传的足金戒指,价值共90.56万元人民币。 被告银行:客户所称无法提供确凿证明,即使有损失,也与银行无关。 法院观点:罗女士应举证证明由于银行疏忽造成的实际损失。出于对客户隐私的保护,罗女士存放物品时,银行无须进行清点交付存放物品的程序,故罗女士无法举证证明其最后一次开启保管箱后保管箱内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法院也难以认定,所以不能支持其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