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免费旅游应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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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8:48 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免费旅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明确,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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