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挤死学生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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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8:50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2年丰镇市“9·2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原丰镇市第二中学校长樊启被判有期徒刑3年,原总务处主任戈育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2年9月19日,被告人樊启主持召开行政会议,决定9月23日下午放学后,从18时15分至18时55分再补一节课。补课前,该校一名教师向被告人樊启提出,教学楼楼道照明灯
当天补课结束后,学生着急回家,由于没有照明灯,在底楼楼梯处,近百名学生发生拥挤,有的被挤倒并形成堆积,楼梯护栏被挤倒翻向外侧,部分学生从护栏处摔下,致使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樊启对学生伤亡负有直接责任。宣判后,樊启不服,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