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偷拍重者入狱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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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9:24 金羊网-新快报 | |||||||||
以“破坏公众体统罪”取代“游荡罪” 据新华社电 据香港媒体报道,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将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7年。
特区政府警务处处长李明逵说,近期越来越多具有拍摄功能的新型电话发明诞生。警方根据律政司最新的法律指引,警方可视不同环境和不同行为,用不同而合适的刑事条例去检控公共场合的不检行为。 据了解,香港2003年2月出现首宗手机偷拍女性内衣案件之后,每月均有同类案件发生。由于香港并无“偷拍”罪,警方只能向犯案人控以游荡罪,大部分犯案者只被判处相对轻微的缓刑或社会服务令。(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