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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判决是怎样作出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9:31 沈阳今报

  朱伟 法眼·“强奸”怎能无罪

  2003年底,江苏省高级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作出无罪判决(二审)。这个判决结果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江苏省检察院认为江苏省高院的无罪判决是错误的,并准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再审。相关报道见2月23日今报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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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首先,案发是王连伢的主动交代。江苏省溧水县女青年汪某是1997年11月25日晚10时许被强奸致死,警方当时未破案。两年后,王连伢因调戏女生被抓,后主动交代了两年前的强奸经过。据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公安、检察)透露,王连伢先后20多次供述其犯罪行为。

  其次,王连伢的供述和现场勘验惊人的吻合。有一个细节很重要,提审王连伢的办案人员并没有参与两年前的案件侦查,也就是说,侦查人员没有“先入为主”,而是得到王连伢的供述之后,才与两年前的现场勘验相对照,结果是惊人吻合。

  再次,现场留有王连伢的足印。

  以上三点形成一个紧密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王连伢实施了犯罪行为(辩护律师也是作的有罪辩护)。

  那么,江苏省高级法院为什么宣判王连伢无罪?让我们看看其宣判的“理由”:

  一是王连伢“翻供”了。法院的逻辑是,既然被告人翻供了,那么,以前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谓之曰“零口供”。

  口供应当作为证据定案,是刑诉法明文规定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很大,有人做过统计,翻供率在95%以上。而法院应当弄清的是,被告人的翻供是“真”还是“假”。因此,不弄清被告人翻供的真假就是法院的“失职”,因为对“口供”这个证据的审查是法院的法定职权和义务。仅仅以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而否定口供作为定案的证据,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二是,主审法官认为,即使王连伢到过案发现场,也不能证实王连伢实施了强奸行为。表面上看,主审法官的观点似乎“有道理”,但法官在这里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孤立地看待一个证据。

  由于直接证据———王连伢留在被害人阴道内的精液,已经不存在,所以此案是靠被告人口供这个直接证据以及其他一些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并构成一个证据链来证明的。法院把间接证据(王连伢到过案发现场)和直接证据割裂开来,单独看待,违背法理,是别有用心,是为“无罪”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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