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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医保4-1实施 细则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0:56 温州新闻网

  4月1日开始,《温州市区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将实施。这是昨天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透露的消息。

  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区个体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区个体劳动者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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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市区范围内,市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统称个体劳动者)。

  缴费标准

  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向地税部门缴纳,并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

  缴费周期

  先实行按医疗保险年度,即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缴纳,今后逐步过渡到按月缴费。

  享受待遇

  首次参加的,实行按月缴纳办法的,缴满6个月后,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按医疗保险年度缴费的,首次缴费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待遇。

  中断补缴

  按年度缴费的,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缴费,即视为中断缴费;按月缴费的,一个月不缴费,即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的,除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补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救助费外,按月缴费的,须缴满6个月后,在第7个月重新享受待遇;按医保年度缴费的,在补缴的第7月开始重新享受待遇。

  起付标准

  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800元、1400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只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多次住院的,起付段计付定额按其多次住院级别最高一次起付标准确定。

  个人负担的住院费

  个体劳动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出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A、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含本数,下同)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0%.B、住院医疗费用在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上,至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15%.C、住院医疗费用在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10%.D、住院医疗费用在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全省上年度职工工资4倍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支付住院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外地就医手续

  A、职工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须有原定点医疗单位签署的建议书,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转诊(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须于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

  B、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就医结束后,持有效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到非定点医疗单位就诊,或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因交通肇事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应当自负的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救助

  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人员,医疗救助费每人每年60元,医疗救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地税部门缴纳;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人员,医疗救助费每人每年36元,个体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大额医疗救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违规行为

  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诊;持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就诊;私自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而多报冒领。(温州商报姜海燕)(来源:温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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