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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1:09 每日新报

  吴学增

  新报讯【记者吴学增】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教育事业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12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全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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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此次规定中,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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