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避孕药广告侵权案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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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1:23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据《华夏时报》报道,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紧急避孕药广告侵权纠纷案有了结果,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下达民事判决书中称:驳回原告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婷”的经销商北京国联医药公司诉称,为促销“安婷”牌紧急避孕药,该公司曾在公开平面媒体上刊登了广告,享有该广告的著作权。去年年底,该公司发现某电视台播放
“毓婷”的生产厂家北京紫竹药业辩称,国联医药公司的广告词是对药品功能性的描述,不具有创造性,该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毓婷”牌紧急避孕药的广告,不存在抄袭、贬低“安婷”的情况。 据悉,“安婷”的广告文字部分为:“写错了字,可用橡皮一擦了之”、“发生了意外,她为您解除不安和焦虑”、“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毓婷”的广告主体为声像结合,画外音为:“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意外,这种意外可以这样补救。表达激情也会出现意外,这样的意外需要紧急避孕药毓婷来补救。” 一审法院认定,“安婷”的广告词具有个人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但“意外”地是,法院同时认定,“毓婷”的广告词系采用不同的写作手法,选取不同的词句,呈现给公众不同的表达,故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有专家指出,从文字角度来理解,法院这样判有它的道理。但知识产权保护有它的深入规律,该案中,将“表达激情”引入对紧急避孕药诉求的“创意”是否受保护,还值得探讨。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原告将于近日提起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