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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领导干部离任前须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2:02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2月27日讯 (记者卢荻) 近日,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审计厅就加强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提出意见:自治区各县(市、区)的党委书记、县(市、区)长,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意见提到,上述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提拔、交流、辞职、降职、退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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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任期内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因特殊原因需要先任用后审计的,在决定任用前,任免机关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其到新岗位任职三个月内,委托审计机关审计完毕。对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举报件较多的,应进行审计后再作任用决定。

  据悉,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及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直接予以查处。

  组织人事部门对应委托离任审计而不委托,造成离任审计工作不落实的;《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有违纪违法问题仍予以提拔重用的,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不予查处,或在廉政鉴定汇总不如实反映离任审计情况的,由上级纪检监察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计机关不按规定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或提交虚假《审计结果报告》的,由上级审计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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