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案件座谈 法、检两家扩大共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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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8日09:3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由于法律对抗诉与再审的具体程序缺少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两家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出现问题。此次座谈,为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提供了平台。座谈中,法院的同志对检察机关抗诉期限与程序期限、检察建议的回复以及如何处理检察机关的再审出庭活动等问题提出了看法。法、检两家以务实的态度扩大共识,对推动民行抗诉工作的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十分有益。 (李新枝/文 梅毅/图)(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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