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存款利息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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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8日11: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教育事业在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在相关用品享受的关税,在用地方面的相关税收等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学生勤工俭学收入免税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学校征用耕地免占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境外教学捐赠品免关税 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上述内容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据新华社电·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