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实行廉政责任制 明令法官“五不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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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8日14:18 南方都市报 | |||||||||
昨日下午,广州中院举行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大会。 会上,广州中院各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及各综合部门负责人等分别与其分管副院长签定为期1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明确规定了五不准: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过问配偶、子女和亲友代理的案件,或为其代理的案件提供任何便利;不向配偶、子女、近亲属和律师介绍案件;不私下向下级法院、涉案单位或非近亲属索要、借用、机动交通工具、
责任书还规定了廉政责任要求和责任追究办法等。 作者:吴秀云 邬耀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