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大通过加强信用建设法案 政府须限期还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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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9日11:4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海口二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王辛莉 关向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清理政府拖欠的债务,制定偿还债务的具体规划,限期偿还。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举债额度,建立举债责任制和监督机制,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举债和清偿债务的情况”,这项诚信条款出自于海南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今天下午通过的《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 据悉,这是海南省人大首次在全会期间,由全体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一项地方法规。
该《决定》的制定,旨在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使全社会信用意识明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企事业单位的诚信度明显提高,失信行为得到惩治,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 根据《决定》,诚信记录将列入公务员考核内容,作为其任免、奖惩依据;对法定代表人、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导游、执业医师、消费信贷对象等重点群体进行信用监管; 《决定》明确规定由省政府建立全省统一、规范、公开的诚信体系,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化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和披露。 《决定》还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进行具体要求规定,如对守法诚信单位,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年检商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方便。对逃废债务、恶意违约、制假售假、提供或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等严重失信行为单位,采取信用公示等进行惩戒。 海南省人大副主任秦醒民表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诚信成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基础。政府承诺不兑现、企事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执法不公等现象,已损害了海南的整体形象,影响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制约海南加快发展的一大障碍。据了解,《决定》主要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信用进行规范。 相关专题:2004年各地两会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