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不满航班晚点又未作解释状告航空公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9日15:03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陈萍)2月27日,沈阳市中院对这起全省首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晚点违约侵权赔偿案管辖权之争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案子移送昆明官渡区法院”的裁定,指定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再审此案。 起因:航班延误7小时乘客受冷落
2003年9月27日12时50分,去昆明旅游的沈阳市民沈长征一家三口人乘坐由沈阳飞往昆明的东航云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 “当天14时30分,飞机到达郑州机场中转。我们这一航班的旅客有100多人。按规定30分钟后重新登机,但我们登上飞机10多分钟后,航班广播说由于空中管制,需要旅客下机等候。”沈长征提起航班误点的事就生气,“没想到这一等就是7个多小时。” 几个小时过去了,又冷又饿的100多名旅客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合理的解释。沈长征和一些旅客要求航空公司为旅客安排食宿,但服务人员一再表示要请示领导,“请耐心等待”。 这期间,航空公司并没有人安排乘客的晚餐,沈长征全家只得在机场餐厅花200多元吃了晚饭。18时30分,在众多旅客的要求下,航空公司给滞留的旅客发放了盒饭。 “直到当日22时30分,我们这些旅客才重新登机。”沈长征在起诉书里称到达昆明已是次日凌晨,“因为是第一次来昆明,我们只得临时找家旅店住下,宿费花了200元。” 发展:状告东航违约加侵权 回沈后,“较真儿”的沈长征于2003年末向沈阳市东陵区法院起诉,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飞机票款1110元、赔偿损失2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不久,沈又追加了东航的侵权责任,提出了数额为1元钱的精神赔偿请求。 “航班晚点,已经破坏了我全家旅游的好心情,在精神上已经对我们造成了损害,是多少钱也无法计算的,1元钱不过是一种象征性。”沈长征这样解释索赔1元的理由。 2003年12月,东陵区法院根据东航云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此案移送昆明官渡区法院审理。沈长征当即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一再表示“即使到昆明打官司,也决不放弃”。 结果:中院裁定由东陵法院审理 “我是以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其一为违约之诉,其二为侵权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违约纠纷可以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我去昆明的始发地沈阳桃仙机场位于东陵区,因此东陵区法院有违约之诉的管辖权。”沈长征提出了自己的上诉观点,“另外,我的侵权之诉是基于东航误点这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因此侵权之诉也理应由东陵区法院管辖并与违约之诉合并审理。” 沈阳中院采纳了沈长征的上诉理由,于2月27日终审裁定东陵区法院审理这起辽宁省首例状告航空公司违约、侵权案件。 观点:律师认为东航应承担违约责任 “乘客从购票登记之时起,就已经与航空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那么航空公司就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乘客安全准点地送到目的地。当然,运输途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的李振革律师认为,“按照东航的说法,导致沈先生晚点的是空中管制,而空中管制是一种行业管理,不属于战争、雨雪等不可抗力范围,因此航空公司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航空公司可以向实行空中管制的有关部门进行追偿。” 对于航空公司是否构成了侵权,李律师认为“那得看晚点是否确实给沈先生造成了精神的损失,沈先生也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