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刑释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05:3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阳) 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将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这两类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
美妙时光产权酒店 紫光台式电脑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此外,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国家也将给予税收扶持。其中,安置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可以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