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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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05:30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阳) 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在2005年年底以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将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这两类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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