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犯18年后改判无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06:38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海口2月2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并依法处理,原海南行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林桃森18年前被错判的“投机倒把”案日前改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宣判林桃森无罪。 因林桃森本人已病故,海南省高院就本案组成的合议庭,26日下午在他的家中依法正式宣判。林桃森的爱人李法静代其接受了无罪宣判。
《海南日报》报道说,林桃森案始发于“海南汽车事件”期间。1986年5月22日,原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被告林桃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追缴非法所得3.6万元。林桃森不服原判,提起上诉。1986年6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 此后,林桃森以其没有投机倒把的故意、没有接受倒卖汽车赃款为由,一直申诉。1996年,林桃森病故后,他的家人继续申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