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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拖车不再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06:38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9日宣布,从3月1日起,对于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违法停放的车辆,交警拖移后,除依法给予相应罚款及吊扣驾驶证处罚外,机动车驾驶人不再交纳“拖车费”。

  根据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曾专门发文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清拖障碍车收费标准为“拖拉二吨(不含二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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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22座(不含22座)以下小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00元。拖拉二吨或22座以上大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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