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原副市长受贿十万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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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08:35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为他人退还投资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10万元,赣州市原(现章贡区)副市长、赣州市财政局原局长兼赣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朱贤平,近日被当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3万元。 1994年,因赣州某饭店改造事宜,朱贤平认识了前来投资的广东省深圳大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次年,张与原赣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在饭店改造过程中产生分歧,最后双方
1999年5月,经朱贤平与工商部门打招呼,在缺少企业资金验资报告、场地合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张某、曾某、黄某(朱贤平之妻)成立了以他们3人为股东、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赣州金三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期间,张某提出原赣州市饮食服务公司未按时还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够,要求朱帮忙。朱贤平即利用职务便利,向某银行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同年6月7日,原赣州市饮食服务公司被批准了200万元的贷款,随后,饮食服务公司将贷款中的150万元汇给深圳大智科技有限公司。张出于感谢,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朱贤平,朱贤平接过钱后,第二天就将钱借给了朋友肖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贤平利用担任赣州市分管财贸工作的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应张某的要求,帮助原赣州市饮食服务公司贷款还张某的投资款和为张某成立公司向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后,收受了张某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并将该款借给他人,其受贿犯罪过程已经完成,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信息日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