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奖励旅游也要缴纳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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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16:44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马佳)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旅游也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 通知明确,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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