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楚放谈)不予受理”妥当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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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06:56 荆楚在线-湖北日报 | |||||||||
周光林 某地劳动监察部门近日在当地媒体宣布:今后凡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诉求,劳动监察部门将不予受理。 该劳动监察部门对此的解释是:当地上年投诉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中,有90%未与用工
劳动监察部门的苦衷笔者很理解。促民工重视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这是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要求。作为民工,力争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无疑也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问题是,在一时尚有许多民工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宣布对他们的诉求“不予受理”,这就未免让其寒心。而且,某些本来就不想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者会更加窃喜:好了,我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到时“宰你几刀”你告都无门。 笔者认为,如此“不予受理”很不妥当!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大批打工的民工在求职时,多是被用工方挑来拣去,如果能被选中已是幸运。被选中者不是不想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用工方根本不与他们签订合同。面对此,作为民工,只有无奈。据报道,时下求到职的民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20%。作为劳动监察部门,对这个情况是清楚的,他们心里更明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方在用工单位。针对这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更需要做的,当是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过硬措施,强制用工方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当去为难民工。 劳动监察部门被称作劳动者的“娘家”,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民工是劳动大军中的弱势人群,劳动监察部门理该多设法为他们维权才是。如果怕麻烦,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的诉求一概拒之门外,那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失职。假若各地的相关部门都这样,诸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一旦有劳资矛盾该向何处诉求? 当然,我们绝大多数的相关部门没有这样做也不会这样做。事实上,各地劳动监察部门都在积极依法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笔者也希望,上述那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能调整工作思路,改变“不予受理”的不当做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