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不宜介入房屋中介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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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07: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李红军 为了减少租房纠纷,3月1日,一种新的合作模式形成的8家房屋中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在青岛亮相。该服务站由房屋租赁中心、公安派出所、房管部门三家出人组成,共同经营房屋租赁买卖,负责查看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件,为租房者提供相应服务,并为两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保障。据悉,这种新型的服务站将根据每套房屋的面积收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首先,公安部门是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的权力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人民营造一种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介入房屋中介活动,势必会分散精力。时间久了,就会陷入顾此失彼的尴尬局面中,公安部门的职能作用就会慢慢弱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就将更加艰难。 其次,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公安部门介入房屋中介活动后,由原先的执法部门变成了与合作单位“一家亲”的角色,这就很容易造成公权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就可以凭借着自己的权力影响力,以服务之名,行收费之实。被“服务”者因畏惧公安部门掌握的权力,当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之后,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往肚里咽。这样一来,势必会削弱公安部门的公信力。 最后,公安部门介入房屋中介活动,是一种“亦官亦商”行为,有悖于当前的法治精神。当前人们对政府公务员“亦官亦商”的下海行为颇有微词,党中央国务院已下决心进行清理,作为公安部门,理应以良好的作风模范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而不应该搞这种“亦官亦商”的中介服务活动。 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觉得公安部门还是不宜介入房屋中介活动。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其一举一动在某种程度上都起着一种示范作用,如果各地公安机关纷纷仿效,都像青岛公安部门那样从事房屋中介活动,其后果可想而知。 公安部门就是公安部门,房屋中介就是房屋中介,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