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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政策扶持家禽业对疫区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08:48 胶东在线

  对疫区扑杀、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对部分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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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日报济南讯 为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我省出台《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主要内容:一是对疫区扑杀、强制免疫、非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国家所承担的部分,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三分之一,对家禽主产区和省里确定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省里给予适当照顾。

  二是加强资金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给予信贷扶持;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贴息资金,要适当向重点企业倾斜;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除去中央财政负担的20%以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四是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免收我省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政策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04年7月31日。

  五是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政府对种禽场实行重点扶持。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3公里内的散养家禽,可采取免疫措施,建立防疫隔离带。

  六是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

  七是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责任编辑:刘晔丽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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