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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要面对三大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14:14 东方网-文汇报

  ●没有司法权威,便没有司法公正。而目前我国司法权威还处于在内因上需要提升,在外需上得仰仗其他权威关照,“权”有限“威”不足状态。

  ●司法权威与法律权威关系在于:司法权威的形成有赖于法律权威、法律权威要靠司法来确立、法律权威是抑制司法腐败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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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监督与司法权威关系问题上,我们已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体制内监督机制,但在司法体制外监督问题上,在一些基本观点乃至具体做法上还存在分歧。

  在深化改革,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中国社会,司法界将承载更多由行政机构以及其他管理职能部门移转过来的巨大社会责任。针对目前社会现况,在表述以及围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理念、制定相应对策时,应当关注和理顺以下三大关系:

  第一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关系

  在现有表述中,司法公正置前,司法权威殿后,通过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将司法公正作为途径、手段,视维护司法权威为目的、任务,恰当地体现出了司法动态性法律活动的特点。但从法律概念逻辑关系以及司法实践看,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关系不仅在表述上应当司法权威置前,司法公正殿后,而且应当树立维护司法权威是途径,促进司法公正才是目的的意识。

  从法律概念逻辑关系来看,在同一目的下,动机是可变的,目的是不变的。在确定维护司法权威是出于促进司法公正动机的同时,更应注重并认定“促进司法公正”是“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之目的。在司法活动中,维护司法权威只是直接目的,促进司法公正才是根本目的。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价值目标,维护司法权威只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途径和手段。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冤假错案,在错误内容归类上,不是认定事实有错,就是适用法律不当;而产生错误的原因,不是主观认识能力有限,就是受客观外因误导或干预,或缺失维系司法权威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良知基础,或无力抗衡来自于司法权威之上或之外的权威。在司法活动中,要寻求司法公正,必须确保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便没有司法公正。

  从司法权威现况来看,应当客观地承认目前我国司法权威还处于在内因上需要提升,在外需上得仰仗其他权威关照,“权”有限、“威”不足状态。提升司法权威的紧迫性,更重于维护现行“司法权威”。因此,我们特别要关注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即中国的司法权威存在需要更权威的“政党权威”、“行政权威”关注和提升问题;中国的司法权威存在需要增强内需、提升内质问题;中国的司法权威存在有待于百姓对权威认可度的观念转变问题。

  第二是有关司法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

  司法是对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社会关系作出法律评判的活动。相信司法机关的裁判是公正准确的,便是相信法律。在百姓心目中能有良好的司法权威,关键在于对法律具有公信力。司法权威与法律权威关系在于:

  其一,司法权威的形成有赖于法律权威。司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司法应是法制状态下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和防线。在社会主体能将“依法”作为“行事”的主要或基本参照标准情况下,在法律具有并真正体现对行为是非可预测性、结果可预见性情况下,司法权威则会真正权威起来。没有法律权威,就不会有真正的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威的源头在于树立法律权威。

  其二,法律权威要靠司法来确立。不依法司法的司法,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权威,还损害了法律权威。法律是静态的法官,法官(司法)是动态的法律。法律只有被严格、准确适用,才能体现出权威。

  其三,法律权威是抑制司法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国家要求百姓信法、守法,首先应要求各级官员信法守法,严格依法行事。司法活动是最典型、最生动、最有效地向百姓昭示国家信法守法准则的方式和形式,在司法活动中如出于对不法行为的义愤,容忍或推行以不法治不法的做法,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权威,是不可能有司法权威的。没有法律权威下的司法,只是对法律权威的再次践踏,酝酿再次腐败的温床。

  第三是司法体制外监督与司法权威的关系

  权威要靠强力来建立、推行,更要靠公认来维持、提升。在司法监督与司法权威关系问题上,我们已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体制内监督机制,但在司法体制外监督问题上,在一些基本观点乃至具体做法上还存在分歧,如在人大代表、社会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专家学者对司法个案的评论问题上,还没有形成共识。也就是说,在维护司法权威问题上,司法体制外监督应当如何定位,值得研究。

  其一,新闻传媒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中的定位问题。在新闻传媒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关系问题上,不存在要还是不要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发挥好传媒的作用。任何以维护司法权威为由,削弱乃至排斥传媒对司法领域介入的举措,均是不恰当也是不具有可持续性的。传媒应当如何介入司法领域,从司法机关来讲,关键在于依法运作,规范行事;从传媒及其从业人员来讲,关键在于把握好对司法活动及案件裁判报道和评论的界限。首先,司法机关应当在对传媒采访报道问题上,通过树立依法管理的法律权威,树立司法权威。其次,传媒应当把握好对司法活动报道的时间度与合法度。再次,传媒应当谨慎从事司法评论。

  其二,法学专家学者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中的定位问题。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学术概念体系。法学专家学者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必须结合司法实际,这不仅是法学教育的需要,也是司法实践所呼吁的。司法实践需要法学家,法学家离不开司法实践。因司法个案中的法律理解疑难问题,汇聚相关法学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是尊重科学、尊重知识的体现,本身并没有任何不当,但在涉及在审或已审结的司法个案评论问题时,在如何运用专家学者意见时,首先,法学专家学者应当将自己定位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辅助人地位”,而不能以“专家审判者”自居。其次,诉讼当事人要善用专家学者。再次,从司法机关角度来看,如是中肯的、有创建的专家学者意见,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有利而无弊;但仍应将该意见作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意见的补充意见,据实依法决定是否取舍。司法人员依据自身对事实法律的认识,独立作出裁判。

  (作者王俊民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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