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下发通知 强调强制拆迁必须有拆迁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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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1:4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肖宾)昨天,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为明确和规范强制拆迁问题,该局于3月1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后要进行拆迁时,必须先要取得区、县人民政府批复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 据介绍,按照新通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对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制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当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不予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此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在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