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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收容车烧死25人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2:25 信息时报

  汕尾市中院指定海丰县法院昨日开审此案

  本报海丰讯(记者 秦仲阳) 昨天上午,汕尾市中级法院指定海丰县法院,开庭审理震动全国的“4·9”收容车内被烧死的25人国家赔偿案。昨天出庭起诉的9名死难者家属是该案的第一批索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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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4月9日,在324国道惠东县段吉隆段,海丰收容遣送站一辆收容车突然起火,25名被收容者在车厢里被烧死。事发后,当地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是车上的被收容人员中有人纵火,引燃了车内的可燃物。随后,汕尾市检察机关对当事的海丰县收容遣送站3名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法院经两次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涉案的3名工作人员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不等。

  事后,死者亲属得到海丰县收容遣送站的4万元“补助”。去年4月,先后有11名死难者亲属向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原海丰县收容遣送站)提出赔偿申请,遭到拒绝。同年6月11日,死难者亲属把起诉材料送达海丰县法院。法院受理后,原定2003年8月25日开庭,却因故推迟。因为该案件的诉讼主体已经变更,根据国务院当时已出台生效的《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收容制度已经废除,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因更名为汕尾市救助管理站,故而,被告需要变更。

  今年1月,死难者家属将被告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主体变更后,汕尾市民政局拒签诉状,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海丰县法院和汕尾市中院驳回汕尾市民政局管辖权异议,依法指定海丰县法院受理此案。

  据悉,该案共有11名死难者家属提起诉讼,因为有2名死难者家属提起诉讼时间较晚,所以该2人的庭审将推后。昨天海丰县法院将这9件国家赔偿案合并审理。根据200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原告分别要求汕尾市民政局赔偿死亡赔偿金187420元。昨天庭审涉及的9名死难者均为男性。他们遇难时年纪最大的30岁,最小的只有19岁,分别来自黑龙江、河北、湖南、四川、陕西五省。

  庭审焦点

  谁是被告主体?诉讼是否过期?

  焦点一汕尾民政局是否被告主体?

  被告方:事发时收容遣送的工作人员属海丰县民政局,并不属汕尾市民政局。

  原告方:原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已由汕尾市民政局直接管理,两者属于同一法律主体。

  汕尾市民政局答辩认为,事件发生时的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的工作人员是海丰县民政局下属人员,直到2003年3月21日才转属市民政局。如果原告要求行政赔偿成立的话也应该是海丰县民政局承担赔偿义务。同时,案件处理当时已协议赔偿,原告再次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9名原告的代理律师广东华瑞兴律师所汪秋萍律师认为,因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是由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改名,两者属于同一法律主体,并正式经政府确认将现有人员、编制、职能、资产、债权债务收归市民政局直接管理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5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消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在原赔偿义务机关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不再存在后,汕尾市民政局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焦点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时效?

  被告方:赔偿请求人领取赔偿金后一年内可向法院起诉,原告超出法定期限。

  原告方:善后处理协议书中只字未提“赔偿问题”,因此不是赔偿协议。

  汕尾民政局辩称,事故发生后,海丰收容遣送站与原告经多次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们也领取了赔偿金,因而赔偿协议等同于赔偿决定。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有异议的,可领取赔偿金之日起最多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现原告都超过了法定期限。

  汪律师认为,2001年5月签订的事故善后处理协议书中,只字未提赔偿或国家赔偿问题。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因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被害人死亡,其在《协议书》约定不负任何责任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1项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它不属于任何形式的赔偿协议,所以此案只能按《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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