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行“低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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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6:2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福州3月2日电 记者江宝章报道: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福建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即每人每月83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将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由政府予以差额补助。据福建省各级民政部门统计和审核批准,福建省将有70.6万余人可享受农村“低保”,占全省农业人口数的2.73%。
《通知》规定,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确定的标准。当地政府确定的本地“低保”标准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较大变化,经研究作适当调整。 为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福建省建立了稳定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规定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市和县(区)、乡镇分级按比例负担,确保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每年将投入2.2亿元对财政困难县(市)予以一定补助。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民间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其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低保”资金专户。农村“低保”资金在县(市、区)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福建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在2004年底前将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人民日报》(2004年03月03日第一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