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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有新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6:41 潇湘晨报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环保总局和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了到2005年和2010年火电厂应执行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限值,有利于火电厂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据环保总局介绍,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中火电装机容量占74%以上,火电机组又以燃煤机组为主,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一定条件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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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酸雨,酸雨污染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每年超过1100亿元,大气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每年约占我国GDP的2%~3%之间。

  新标准对不同时期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原有标准相比,新标准明确了我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目标。以二氧化硫为例,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研究表明,从长远来看,我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应控制在1200万吨/年,其中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应控制在550万吨/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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