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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失物招领公司无人领情——是经营不当还是入错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7:56 都市快报

  记者李向阳自2月18日开业以来,绍兴首家“失物招领服务部”一直冷冷清清。发起人董铭杰已经不得不以卖花卉为主业,同时兼做“失物招领”的生意,这种操作模式与他的初衷相去甚远。“我开始想单做失物招领的。”他说。浓厚的理想色彩作为文革之后的第一批大学生,52岁的董铭杰身上透着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道德感、帮助、个人价值等等字眼占据了他的日常用语。董铭杰说起初他也是听人说有“失物招领公司”这么一门新生意。但他承认,他并不十分了解公司运作细节,但他坚信:“拾者和失者必然需要一个平台,现在丢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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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的人那么多,所以生意应该能做下去”。毫无疑问,董所说的拾者和失者之间的“必然关系”,是建立在理想的道德准则之上的。董铭杰据此在他的广告词里写下:“任何一个拾物者在寻找失主的过程中要耗费自己很多精力和时间,在一个个人简直越来越受重视的时代,付出成本者,象征性地收取一些‘回报’,大可不必视为洪水猛兽……无损于己利于人,难道不是美德?”2月初,董铭杰到工商去注册,被告知办有偿失物招领有限公司在绍兴市还没有先例。董铭杰给绍兴市工商局局长写了一封信,随后工商干部表示可以通过成立一个服务部来经营失物招领这一中介业务。第一笔生意小赚100董铭杰的第一笔生意是还了一位韩国人一只钱包,并且拿到了100元的酬金。董铭杰说,其实那笔生意是朋友介绍来的。那时他一个朋友在菜市场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有一些账单,还有几张名片,都是韩文,看不懂。根据这些信息,董铭杰打了好多个长途电话,辗转在青岛找到了失主的女朋友,后来失主来取回钱包,董铭杰收了他100元,权当寻找失主的电话费。设想与操作有差距按照董铭杰最初的想法,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该很大,如各类证件、各类卡以及其他遗失物品都可以做。运作模式为:捡到东西者把物品交给服务部,服务部当场开具收据,并按比例付给对方一定酬金,然后服务部寻找线索、联系失主,当失物被失主招领后,他们根据失物的价值向失主收取一定酬金,如果一个月后没能联系到失主,服务部则把失物上交到有关部门或退还给拾者。但是,“有些行情在变化。比如驾驶证,以前补办要200到300元钱,还要一个月才能办好。现在国家出台了新政策,驾驶证必须在两天之内补办好,费用也就30块———想想啊,谁还愿意来领?”一天,一个40多岁的男人提了辆自行车来,说是捡来的,董铭杰没敢收,嘴上没说,心里他是怕不要是来销赃的。还有两个人分别送来两串钥匙,董铭杰找到了一个失主,还有一串钥匙就没人要了。陷入双重困境经营了半个多月,两个事实让董铭杰深感头疼:一是道德讨论,拾到的东西交还给失主,到底应不应该拿钱?有一位市民说,如果我是失主,光丢了钱包就够倒霉了,现在找到了,还要掏钱领回去?!二是操作方法,“没人送东西来啊,能送来的都是些小零碎,根本无法运营”。董铭杰说,信息源是最大障碍。据董介绍,他本打算和车站、商场等人多的地方建立起日常联系,但是这一打算很难付诸实践,因为“好事人家也愿意去做,没有必要送到你这里来”。

  经济学家诊断

  赢利难度很大作为副业更合适建立失物招领公司,动机是好的,为失主和捡到物品的人建立一个平台。但是,赢利很难。它牵涉到三方面问题。第一、货源。这类公司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它的货源涉及道德层面。有多少人愿意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失物招领公司而不是收归己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足够多,失物招领公司才可能有充足的“货源”。第二、成本。对于捡到东西的人来说,把捡到的东西交到公司是有成本的,包括他花费的时间精力和不能自己享用所导致的机会成本。失物招领公司收购失物的价格能不能抵补他的这些成本。而对于失主来说,如果是一些价值很低的小东西,他是否愿意花费时间精力专程去公司付费认领。只有那种对于拾者价值很低而对于失主价值很高的物品(如护照等证件),由于失主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拾者才可能有激励把它交给公司。第三、信息抵达。对于拾者和失主来说,他们是否知道有这么个失物招领的中介。因此公司需要进行信息公布,这就涉及到广告宣传等成本投入。失物招领公司的利润来自于失主领取失物后付给的报酬,但由于以上几个原因,使得这类交易的成功概率非常低。总的来说,一门生意要取得成功,其所经营的产品必须为人们所需要,能够给交易各方带来的收益要超过各项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但失物招领显然不是。因此赢利前景不容乐观。张教授建议:既然有此公德心,不妨另寻一门主业,以此作为副业,通过失物招领获取顾客心目中对店主的道德认同,因而愿意在此购买。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法律条文中“支出的费用”仅仅是成本,还是包括利润和报酬呢?并无明文规定。另有消息称,还在讨论中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将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据了解,有偿招领在一些国家有明文规定。比如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物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5%至20%的酬金;德国、瑞士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新闻相关国内失物招领公司普遍惨淡2003年7月20日,23岁的退伍姑娘李茜在徐州开设了据称是江苏第一家的“诚信失物招领公司”,专门做“收购失物换钱”的生意。日前,记者拨通了李茜的手机,这位23岁的姑娘已经疲惫不堪,她说她实在不想和记者说什么,她承认:“现在打电话报失的人很多,但来交东西的人却越来越少了,业务成交量很差。”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做失物招领公司的前辈介绍,最为难的并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信息源的问题。他说,尽管我们在声讯台、黄页等上面发布了公司信息,但是失物来源还是有限的。至于收费问题,他说,根据物品的价值以及我们的劳动来衡量收费标准,但是,归还是大前提。另据不完全统计,近一年多来,各类“失物招领”公司、网站已有十几家。但经营状况多数都很不理想。推荐使用InternetExplorer 5.0 以上版本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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