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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红盾)要维权 先懂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8:30 海峡网-厦门日报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物时要索取发票,投诉时要拿出证据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维权时要拿出相应证据。(王协云 摄)
  厦门中山路是一条闻名全国的旅游购物街,每天发生在这里的消费纠纷投诉都有两起以上。据统计,今年以来,中山路12315消费者投诉站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咨询就有近百件。这里以其中3件颇具代表性的案例,告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维权中应注意的问题。

  购物记得留发票

  随着厦门今年强冷空气变化,手暖器、电热毯等取暖器卖得红火,但日前有位消费者买回的手暖器按使用说明加热五分钟后,外套渗色,把被单和床罩染得一片红色,消费者要求赔偿。商家却认为是因为消费者使用不当而不予理睬,双方僵持不下。消费者来到思明工商所12315投诉站投诉,工商所同志认为既然是手暖器的外罩,其布料就应有耐高温的效果,不应出现褪色现象。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是产品有缺陷给消费者带来损害,那么消费者就有得到赔偿的权利。调解中商家愿意退回手暖器款35元,并按实价赔偿被损被单、枕巾款,但由于消费者提供不出被损害物品的价值单据,因此,损坏物品的赔偿只能是象征性给一点。在此,工商部门再次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向商家索取发票等物证,并注意保存,以保证维权时能拿出相应证据。

  商标不可随便用

  日前,中山路的某些商店销售有“蓝猫”动画图像的儿童毛衣,思明工商所与厦门市版权局对中山路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销售商均无“蓝猫”商标注册证,及“蓝猫”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的规定,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所强制扣留了196件“蓝猫”商标侵权儿童毛衣,并对商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商家后悔莫及。对此,工商人员提醒商家,要增加商标法意识,不要盲目经营。

  举证要有凭据

  某日,思明工商所投诉站闯入一对夫妇,扭着中山路某商场管理员怒诉:在该商场购买的玉兰油化妆品引起了过敏,要求商家赔偿。工商执法人员细看来访者,只见该妇女的面部确实有过敏症状,但这对夫妇提供不了在该商场购买化妆品的任何凭证,且过敏可能有许多不同原因引起,包括饮食、用药或环境等诸多不定因素。当工商人员要求进一步检查过敏原因时,投诉者暴跳如雷表示不能接受。尽管商家最后为了息事宁人赔给消费者180元,但执法人员认为,投诉者有举证的责任,投诉必须有证据,否则任何人、任何法律都爱莫能助。(本报通讯员曾庆光李毅芬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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