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哺乳期女工讨公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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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8:4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遭遇不公 在南昌一制胎公司从事文秘工作的罗兰在休完公司允许的3个月产假期满前一天来到公司上班,谁知单位领导告诉罗兰,根据工作需要,她被调到车间做清洁工,作息时间为早上8时上班,下午5时下班,中午12时至1时为吃饭时间。一天中午,正在哺乳期的罗兰为了给孩子喂奶,提前半个小时和同事结伴到食堂吃饭,该公司一位负责人看到后当即要罗兰交10
几天后,公司通告栏上贴出一张通告:罗兰侮辱公司领导,公司对其罚款100元及记大过两次。理由是几天前罗兰向这位负责人家门口泼了脏水。当天上午,有关领导让罗兰向那位负责人道歉,虽然罗兰认为很冤枉,但还是去找那位负责人,双方竟不欢而散。没过几天,公司又以罗兰违反劳动纪律,经处罚后仍不改正、侮辱主管、态度恶劣为由解除了公司与罗兰的劳动合同。 一波三折 得知此消息,罗兰当即晕倒在地。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公司工作了近5年,仅仅因为给孩子喂奶提前半个小时吃饭不是道歉就是处分,最后竟被开除,无耐之下她找到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到她的遭遇后,一边安慰她,一边帮她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报销其生孩子的费用1319.61元。2002年7月9日,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维持该公司解除罗兰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同时判决该公司报销罗兰的生育费。 接到仲裁判决书后,南昌一制胎公司和罗兰均表示不服。分别于2002年7月26日和7月31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以该公司为原告,罗兰为被告对两案合并进行审理。在法庭上,罗兰在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下补充了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补缴其社会保险,并赔偿经济损失4655元。 讨回公道 2003年2月下旬,南昌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孩子未满一周岁的情况下,未给被告哺乳时间,被告在哺乳期内提前半小时下班吃饭并无不当,原告因此扣罚被告100元工资是错误的。原告指责被告在一位负责人家门口泼脏水证据不足。因此,原告以被告违反劳动纪律、侮辱主管、态度恶劣为由在被告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该公司还必须为罗兰补交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并支付罗兰9个月的基本工资及生育费。 一审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南昌一制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在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