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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3日08:57 河北日报

  给重点相关企业予信贷支持

  本报讯(记者阎锐)为了帮助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维持运转,促进其消化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家禽及家禽产品的积压,我省将对其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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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负担。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贴息资金、农业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资金要向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倾斜。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受损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

  对相关企业及个人实行税收优惠

  本报讯 (记者阎锐)为了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我省对相关企业和个人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我省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以上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减半征收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本报讯(记者阎锐)在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方面,我省于2月1日至7月31日,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重点经销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本报讯 (记者阎锐)我省将严格各项措施,确保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落实到农户。

  我省在为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制定扶持政策的同时,也要监督它们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要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妥善处理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本报讯(记者阎锐)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我省要求相关企业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与职工共渡难关,但要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对于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务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要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金。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职工家庭,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实行农村低保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农村定期定量救济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家庭纳入当地的定期定量救济范围或给予临时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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